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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的要注意了,这三类行为是违法的

现在,很多农药经营者总是不把《农药管理条例》放在眼里,经常干着一些违法的行为。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下有哪些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假农药:图片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以上这些情形皆可定为假农药。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处罚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劣质农药;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以上两种情形皆可作为劣质农药。

处罚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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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图片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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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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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处罚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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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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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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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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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处罚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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