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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食品安全健康,这类人不得参与聚餐食品加工

自古以来,每遇红白喜事,我国农村家庭都有宴请亲朋好友的习俗,不仅参加酒席的人数众多,菜品也非常丰盛。不过,这种聚餐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马虎不得。

近日,为确保食品安全与用餐者健康,就《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患有痢疾、甲肝等疾病、影响食品安全的12种人,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同时,在制作农村聚餐食品时,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饭店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加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2.应举办者要求,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3.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方式。承办者指农村家宴服务队、流动厨师等。

二、12种人不得制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持有健康合格证、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同时,患有以下多种疾病、影响食品安全的12种人员,不得参与聚餐食品加工。这12种人员所对应的疾病为: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腹泻、发热、皮肤有伤口、皮肤感染、咽部炎症。

三、农村集体聚餐不能任性,需提前报告

上述意见稿要求,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承办者都要提前报告:

1、举办者应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天(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2、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需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天,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100到500人(不含)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500(含)到1000人(不含)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商请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

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不得使用添加剂亚硝酸盐

为避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禁止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同时,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过程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聚餐食品;2、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加工食品;3、加工野生毒蘑菇、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4、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业务;5、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食品安全专家指出,亚硝酸盐其实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国家标准使用,不仅不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反而有利于食品安全。亚硝酸盐多用于肉制品中,作用有2大方面:一是发色,使肉制品呈鲜艳的红色。二是防腐抑菌,预防肉食品腐败变质,延长肉食品保质期。

不过,食品中的亚硝酸盐用量过多的话,就容易造成食物中毒问题,这种问题已发生过多起。但亚硝酸盐中毒主要发生在食堂、饭店、卤菜店、居民家中,而规模型食品加工企业发生这种严重事故的可能性很小。

为杜绝饭店等场所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故,确保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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